•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 作者:    时间:2017-11-17    阅读次数:2068    【字体:   上一篇   下一篇
  • JSDR201700004

    津政发〔201728

    津市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的验收,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同时原《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津政发〔20113号)废止。

    附件:津市市城镇基准地价一览表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17831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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