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议案;
2.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3.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4.拟定和审议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以及其他议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
5.联系市人民政府的财政、经济工作部门,听取其工作汇报,实施工作监督;
6.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7.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参与或者组织执法检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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