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药山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 作者:    时间:2015-03-24    阅读次数:2598    【字体:   上一篇   下一篇
  • JSDR—2015—01002

     

    津政办发〔2015〕4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津市市药山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津市市药山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10

     

    津市市药山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山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利用开发药山旅游资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药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药山旅游资源范围包括棠华乡药山村全境和奇龙村一、二、三组,总面积7.68平方公里。其中核心保护区为2.9平方公里,其范围为东至药山村村界,南至药山村与鼎城区村界,西至S238公路,北至月亮山、茶园山、古堤山山脊分水线。

    本办法适用于在药山旅游资源范围内居住、游览和从事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药山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必须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有序开发、体现特色、科学保护”的原则,以《津市市棠华乡药山村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突出特色,达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  成立市药山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制定有关制度,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药山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棠华乡人民政府为药山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牵头单位,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市国土、规划、环保、住建、林业、文物、旅游、安监等部门为药山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共同做好药山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工作。

    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六条  利用药山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药山历史人文资源开发项目,应坚持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

        第七条  禁止在药山旅游资源范围内从事采石、开矿、取土、开荒、填塘、排污、砍伐古树名木等破坏药山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对于发现的药山旅游资源破坏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棠华乡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在药山旅游资源范围内,棠华乡人民政府和市国土、林业、规划等部门应积极采取退耕还林、村民集中建房安置、土地增减挂钩等措施,维护药山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九条  规范药山旅游资源招商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药山旅游资源所开展的招商引资须先经市药山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合作洽谈。

        第十条 规范药山旅游资源建设行为。药山旅游资源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包括项目建设、管线铺(架)设等,应当符合《津市市棠华乡药山村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药山旅游资源范围内进行的大型建设,须经市规委会同意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评审,充分论证旅游建设项目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药山旅游资源地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调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对未经市规委会审核同意,私自开发药山旅游资源的建设行为,由棠华乡人民政府劝其立即停止,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药山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从事经营、开发、建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污染行为,并根据情节依法处罚;

        2、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的性质,建与《津市市棠华乡药山村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不相协调的违章建筑的,由市住建、规划、国土、林业、水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罚。对已建的,由棠华乡人民政府配合各部门限期整改或拆除

        3、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破坏水体、砍伐树木、破坏文物以及进行可能改变药山旅游资源地形地貌的其他行为的,由市国土、水务、环保、林业等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依法处罚。对于已经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必须积极整治,限期恢复

        4、改变或损毁文物古迹等人文资源特有历史风貌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5、未经批准采挖古树名木或对古树名木进行截干折枝、采集物种标本、捕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药山旅游资源受到严重损害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授权市棠华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棠华乡临东村5、6、7组和白云山村A5、6、7、8、9组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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