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作者:    时间:2017-11-16    阅读次数:1866    【字体:   上一篇   下一篇
  • JSDR-2017-00006

     

    津政发〔201731

     

    津市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规范性文件统计和上报工作的通知》(湘政法发〔20176号)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名义发布的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52件。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等22件规范性文件废止(见附件1)。

        二、《津市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35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三、《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4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津市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4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见附件4)。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发布或施行之日起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自身规定了有效期的,按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单位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此次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应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17 10 24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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