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17-01001 津政办发〔2017〕11号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水平,促进全市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参保单位中退休人数大于在职人数30%的超比例部分实行补缴,补缴比例与在职人员基本医疗缴费比例相同。 2.对退休人员超比例参保单位实行分类补缴,一类单位按年补缴额的100%补缴,二类单位按年补缴额的70%补缴,三类单位按年补缴额的50%补缴。 3.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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