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 作者:    时间:2017-05-10    阅读次数:2702    【字体:   上一篇   下一篇
  • JSDR-2017-01001

     

     

    津政办发〔201711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水平,促进全市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参保单位中退休人数大于在职人数30%的超比例部分实行补缴,补缴比例与在职人员基本医疗缴费比例相同。

    2.对退休人员超比例参保单位实行分类补缴,一类单位按年补缴额的100%补缴,二类单位按年补缴额的70%补缴,三类单位按年补缴额的50%补缴。

    3.本通知从201711日起执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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