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

  • 作者:    时间:2014-11-06    阅读次数:5415    【字体: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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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人常〔2014〕11号

    津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工作的决议

    (2014年10月28日津市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津市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特作以下决议:

      一、市人民检察院要强化法律监督,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提高监督效率,增强监督公信力,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要坚持依法监督、事后监督的原则。不得干涉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代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不得泄露在监督过程中所了解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的秘密。

        三、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应当以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为监督重点,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加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民生民利案件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应当加强对国家、省、市属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对涉及民生民利的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监督,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质量。

        四、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基本原则,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新途径,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积极运用初查、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等履职监督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应当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线索、罪案线索适时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五、市人民检察院要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依法调查,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地开展监督工作。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失职、失察的责任追究,规范监督程序和监督文书的制作。在发出检察建议前要主动与市人民政府进行沟通,检察建议发出后,要及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检察建议办理的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六、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为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对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加以研究、及时函复,并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认真办理。

        七、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自觉接受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支持配合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落实检察建议,加强与市人民检察院的沟通联系,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机制。

        八、市人民检察院要保证法律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和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建立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自觉把监督活动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要敢于监督,扩大监督效果;要加大监督的宣传力度,依法推进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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