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16-01005
津政办发〔2016〕22号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津市市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津市市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津市市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市法律顾问团)工作,充分发挥市法律顾问团在政府决策、管理中的咨询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及《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法律顾问团是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咨询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根据需要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务。
第三条 市法制办负责市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市法制办在我市执业律师中推荐2-3名市政府法律顾问,报市政府同意后聘任,任期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考核情况,可连续聘任,也可随时解聘。
市法律顾问团设团长、副团长各1人,团长由市政府办一名副主任兼任。
市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法律顾问根据市政府领导交办或者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市政府提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制度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重大项目、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开展风险评估,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主动及时向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相关法律信息,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管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四)参加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招投标,起草、审查、修改重大合同、项目法律文书;
(五)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参与调查、调解,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代理市政府参加民事或行政诉讼,就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或对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七)参与市领导的信访接待;
(八)参与市社会矛盾的预防和群体性纠纷的调处工作;
(九)根据安排,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为会议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十)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市法律顾问团团长是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 负责领导市法律顾问团的工作,组织、协调市法律顾问团开展法律服务;
(二) 对市法律顾问向市政府出具的重要法律咨询意见进行审查把关;
(三)定期听取市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法律顾问团的工作情况;
(四)组织对市法律顾问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意见;
(五)与履职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 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与市法律顾问团的联系制度,指定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专人负责与市法律顾问团的联系工作,定期向市法律顾问团办公室申报需要市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重大法律事务。
第八条 市政府领导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由市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指派具有承办该项法律事务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
第九条 市法律顾问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一)出具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书面法律咨询意见应一事一结,并由市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存档;
(二)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口头法律咨询意见事后要形成书面记录,定期交市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存档;
(三)参加合同、项目谈判,参与重大涉法事件和重大案件的调查、调解和处理,开展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书、文件;
(四)有助于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或者委托法律事务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市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对市政府领导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市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应当认真负责,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做到合法、准确、及时。
第十二条 对市法律顾问团组织的活动,市法律顾问应当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向市法律顾问团负责人请假。
第十三条 市法律顾问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担任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市政府利益或者违反市政府决定的事务。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律顾问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承办的案件有关联或者利害冲突的;
(二)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其他顾问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顾问单位有关联或者利害冲突的;
(三)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因其他情形应当回避的,市法律顾问团团长可以要求其回避,市法律顾问应当服从回避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所接触的国家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法律顾问不得对拟议中的未决定事项和已决定事项的结果以及形成过程等情况向社会发布或者向他人泄露。
第十六条 市法律顾问在办理市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以外的法律业务时,不得以市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市法律顾问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市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利用广告、报刊、网络等进行不适当宣传,不得利用市法律顾问的身份招揽法律业务。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向市法律顾问团交办法律事务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市法制办应当为市法律顾问团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市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各级各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八条 市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可取得适当的工作报酬,并按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等费用。
市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法律顾问团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等领导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和协助其处理涉法事务时,参照本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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