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16-01006
津政办发〔2016〕23号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津市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16〕389号文件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6〕158号)的要求,2016年2月1日起,财政部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募集价格调节基金。我市2012年出台的《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3号)与现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再适应工作需要,经研究,我市决定对《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3号)予以废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分享到:
Copyright © 津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津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址:湖南省津市市大同路50号 电话:0736-4213275 传真:0736-4213275 邮箱:jssrdcwh@126.com ICP备案号:湘ICP备18014880号-1
司法公正常德行 - 监督电话:0736-4214203 技术支持:求实网络